庆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第一条 以“三个有利于”为标准,依据十五大以来的各项方针政策,结合本县经济发展实际,特制定本政策。
第二条 除法律禁止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外,国内外的法人和自然人(以下简称投资人)到本县投资、经商、办企业,不受项目、规模、所有制等任何限制。投资人在本县享受一企一议、一事一议、政策随着项目走的特殊优惠政策。
第三条 扶持发展政策。本县设立扶持发展基金,投资人在本县经商、办企业,年实现税金10万元以上的,十年内,逐年享受扶持发展基金,具体标准为投资人年实现地方税金的50%。投资人年实现税金100万元以上的,享受特殊扶持政策。
第四条 用地优惠。投资人与本县乡村合资经商、兴办乡村集体企业的,乡联办使用乡政府所有的集体土地,村联办使用本村所有的集体土地,可以不征地,无偿使用,获得土地使用权。投资人使用国有土地经商、办企业的,可以租赁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,由县土地部门办理租赁手续,逐年收取土地租金。工业用地、商业用地前十年按等级地价的30%收取租金。投资人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,使用国有土地经商、办企业可以享受特殊优惠政策。
第五条 行政事业收费优惠。投资人在本县经商、办企业,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,十年内,只需全额缴纳社会保险金,其他行政事业收费均按收费总额的50%征收,其他部门只允许服务,不允许收费。
第六条 市场中介服务优惠。投资人在本县经商、办企业,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,在创办期间的会计、律师、资产评估、公证等市场中介服务等收费按总额的50%征收,投资人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,享受特殊优惠政策。
第七条 招商引资中介人优惠。中介人引来投资人到本县独资经商、办企业的,由县政府按照投资人年新增地方税收的10-30%一次性奖励中介人。中介人引来投资人与县内企业合资经商、办企业的,由县内合资方按照资金到位额的1-10%一次性奖励中介人。中介人为县内企业融入资金的,由受益单位按照资金使用期限、利息高低,一次性奖励中介人融入资金到位额的1-20%。
第八条 开办手续简便。投资人到本县经商、办企业,与招商部门或县内企业签订协议,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即可开业,开业后由本县招商部门在三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理一切手续。
第九条 投资环境。庆安县以全国最特殊的优惠政策,以公示、公开、公正的市场环境,以高效、优质、廉洁的服务保证投资人在本县经商、办企业自主经营,不受任何干扰,投资人的义务是管理企业、占领市场,获取丰厚利润。
第十条 投资人在本县独资、合资开发房地产,执行庆安县房地产开发决定。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应用。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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